威海中院执行庭没有依法要求竞买人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价款的投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依法拍卖沈杰持有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已拍卖完毕,依据《竞买公告》所示,支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的截止时间是2121年1月23日,竞买人未在既定期限内付清余款,拍卖成交不予确认。另依据“淘宝网”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所示,竞买人必须按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参加购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是公法行为,依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人杨志辉可以不交纳保证金,但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而威海中院执行庭缺法外开恩,没有依法要求竞买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价款,做出用债权抵顶,此属严重违法。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具有公法性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维护司法拍卖的公定力和公信力,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如不加以规范,会损害司法拍卖的严肃性。而威海中院执行庭对申请执行人杨志辉予以豁免,是违反法律规定与平等原则,不符合常理常情和立法逻辑,也有违正义性和妥当性。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从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文意来看,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没有特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另一方面,威海中院在“淘宝网”依法拍卖沈杰持有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没有发现申请执行人可以不支付拍卖标的物网拍成交价款,而是发现此次拍卖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综上所述,作为被执行人,威海中院执行庭依法对本人持有的股权进行了拍卖,现在威海中院缺没有依法依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竞买人杨志辉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做出以债权抵顶,有悖于法律规定,也对于此法外开恩不解。
请求予以监督,纠正威海中院执行庭这一错误做法。
请求人: 沈杰 联系电话:189*****1333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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