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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关于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长刘德做出《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云08行初26号 涉嫌偏袒被告、枉法裁判的举报

我们反映的是关于对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长刘德做出《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云08行初26号涉嫌偏袒被告、枉法裁判的举报。
被反映人:刘德,现任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
一、案件提要:
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通过李纪恒省长在广东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普洱市思茅区,成为普洱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过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市委市政府的帮助,已经成为全世界收集与培养竹类种质资源最多的竹类种质资源基因库,并且是“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竹资源高效培育关键技术研究-甜龙竹笋用林安全高效培育示范项目”执行单位等多个国家级竹项目重点示范基地与科研基地。
2016年12月25日,思茅区政府发出《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配合开展思澜高速公路地勘工作的函》。
2017年4月7日,由思茅区政府主导下,在5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中选择了“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此次评估机构,明确鉴定用途为:“证据保全;赔偿依据”。
2017年7月2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并送达双方后,思茅区政府不予理会,于2018年11月书面告知我公司,公然违背当初合法协议、单方作出不同意乾盛鉴定中心评估报告决定。并在未经企业同意也没有按法定程序与乾盛司法鉴定中心解除共同委托协议的情况下,自行于2019年1月18日单方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仅对苗木部分重新进行了评估。
2019年10月23日,公路建设单位以区政府通知为由强行施工,时至2020年3月20日,思茅区政府组织公安、保安公司、区司法局、区自然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综合执法局、三木公司、公路施工路桥三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近百人强行围堵,出动多台大型机械设备违法野蛮施工,将竹博园用于为公众服务的临时公共竹建筑设施和890多万颗人工种植的园林竹木花卉损毁、填埋。
2020年1月4日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就违法强拆、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等事宜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28日就违法强拆、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等事宜再次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无实质性判决。
2022年7月10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云08行初26号。

二、其涉嫌违纪偏袒被告,枉法裁判情况如下:
违背案件事实,对起诉人证据、证言视而不见,损害起诉人合法权益。对起诉人充分的证据就是不予采纳,装作没有看见,对证据进行了违法认定,大量事实认定错误,运用自由裁量权偏袒被告,判决毫无公正可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案涉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征收,而上诉人作为被征收方,从未见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被上诉人从未将相关文件进行公示,更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组织听证等。上诉人一直未见案涉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直至本案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方才见到思政复【2016】95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屏镇《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征收程序严重违法。故被诉《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澜高速项目涉及竹博园苗木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不存在合法的前提和基础,刘德法官未查明该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
案涉思澜高速项目至今仍未取得省级以上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地批复文件,征收项目本身违法,故“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刘德法官却视而不见。
2016年6月27日思茅政府对案涉项目作出《征地预公告》,2016年8月24日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获批,故案涉项目土地征收应适用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本案思澜高速项目至今未取得省级政府的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复,案涉项目征收违法,故补偿决定也不具有合法性。
3、本案系“先拆除后作补偿决定”。2020年3月20日案涉土地的地上物被上诉人违法强制清除,被上诉人2021年3月15日方才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本案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清除、拆除行为违法,故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进行全面赔偿,而非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应“先补偿后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还应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上诉人在实施2020年3月20日行政强制行为之前未作出补偿决定,未作出征收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且案涉征收项目至今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故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系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被上诉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应依法对上诉人进行赔偿,而非补偿。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决定”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
面对被上诉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刘德法官采信“补偿决定”系严重的定性错误,“补偿决定”未查明征用的土地性质,刘德法官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缺陷,
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260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说明:在案件审查中,如果出现了两份结果不同的评估报告,应依法选择公平性和独立性更高的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刘德法官枉顾法律规定与基本事实,不采纳更具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且为了采纳不具有合法性的《中林评估报告》,多次故意歪曲基本事实,存在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1)“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完全合法,这是评估报告合法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在评估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共同参与,三方共同对现场清点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评估过程亦是合法的。因此,《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合法有效的,应依法作为补偿依据。但是刘德法官为了推翻《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甚至推翻了被上诉人已签字确认的清点表,实属匪夷所思。一审判决P25页明确记载:“庭审查明,三方对征收苗木实物清点期间,思茅区政府派出参加征收苗木清点工作人员未直接参与苗木清点具体工作,而是事后对普洱竹博园、乾盛鉴定中心提交的苗木实物量清点表进行签字”,由三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苗木清点表证据确凿,而被上诉人一句“未直接参与苗木清点具体工作”却能轻易推翻,事实上是政府工作人员中途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过一段时间,刘德法官明显存在包庇被上诉人之嫌疑,毫无公正性可言。
(2)本案涉及的是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工种植竹类植物、苗木、花卉及人工园林景观、旅游配套便民全竹建筑,均属于公司资产。
2006年12月25日,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文号:财企[2006]529号)。纵观该文件,其并未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的资质提出额外要求,即并未要求评估公司必须在资产评估资质之外,还需另行具备林木评估资质。因此,只要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就可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暂时抛开案涉苗木根本不属于森林资源,不适用所谓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之相关规定不谈,退一万步讲,即便属于森林资产,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也完全有资质进行评估,其出具的《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刘德法官所谓的“林木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林木评估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乾盛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均为司法鉴定,该机构未向本院提供其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相关证明文件”刘德法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2017年6月被上诉人收到《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提出异议,直到2018年11月发函告知不认可该《意见书》,要求重新评估。
思茅区政府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是“公路设计修改”,认定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拒不修正或重新评估,但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提供公路设计修改的相关证据。而刘德法官始终未查明,高速公路设计修改由哪个部门批准、具体修改情况如何,修改前占地面积、座标以及修改后占地面积、座标等,此为严重的事实不清。
(4)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且评估过程,现场清点均无上诉人的参与,无上诉人签字,其评估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与合法性,而刘德法官的判决故意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委托人同意评估。
一审判决P31页,“虽然普洱竹博园未能在委托评估合同上签字明示,但可以说明普洱竹博园对委托北京中林公司对涉案评估一事是默认的,并参与了中林公司评估的前期工作”,采用不合逻辑的推断、默认上诉人同意中林公司评估,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P26页“普洱竹博园参加人员自行退出了本次苗木清点工作,未在清点表上签字确认”,事实上,上诉人从未有任何人员参与清点工作,刘德法官却错误地认定上诉人参与清点后退出,歪曲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2019年1月5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一栏并未写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兴波参加了会议,并且公司参会人员丁文伟在会议现场明确提了反对中林公司评估的意见,事后上诉人又三次函告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反对中林评估。但刘德法官为了论证中林公司鉴定的合法性,虚构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兴波参加会议的事实,并对上诉人提供反对中林评估的证据视而不见(P26、P31页)。
此外,中林公司的评估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上诉人不同意且未参与清点,此为重大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中林评估报告无效,而刘德法官却将其描述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并认为不影响评估的合法性。歪曲基本事实,赤裸裸地包庇被上诉人,严重司法不公。
(5)对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刘德法官明显具有倾向性,偏袒政府一方,在乾盛鉴定中心与北京中林公司均未提供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情况下,有选择性采纳《中林评估报告》而否定《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有失公正客观。一审判决P29页,“林木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林木评估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估”,认为“乾盛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相关证明文件。而事实上,北京中林公司也未提供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证明文件,其评估人员也未证明其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根据《乾盛司法鉴定意见》和《中林评估报告》所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文件显示,两家公司业务范围中都没有具体的林木资产评估资质,均描述为资产评估。刘德法官却有选择性地采纳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中林评估报告》,否定《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6)《中林评估报告》诸多不合理,刘德法官明显存在包庇被上诉人之嫌疑,毫无公正性可言。
《中林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不具有客观性,评估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明确《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用途为“证据保全、赔偿依据”,则无论最终评估的金额如何,《中林评估报告》对苗木品种、数量、规格的认定必须以《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而《中林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未将地上建筑物等纳入评估范围,且苗木品种、数量、规格也与《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不符,毫无客观性。《中林评估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瑕疵,评估过程的真实性存疑,不足以采信。首先,该评估报告未载明采用何种设备及检测方法。其次,该评估报告根本未说明评估的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及作业场所,评估报告P11页,第(四)项“资产权属、数量、质量调查及取价依据”第6“资产现场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查验数据及资料”,而整个《评估报告》根本没有“资产现场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查验数据及资料”。《中林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不合理。该报告采取重置成本法,而上诉人的“亚洲竹博园”为国内竹类植物最多的基因库,系世界收集竹子品种最多的竹类种子资源库,“亚洲竹博园”的竹类植物多为引进珍贵品种,从物种基因保护的角度具有重大价值,不能简单以普通竹子的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中林评估报告》以成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极大降低了评估价格,造成评估对象价值严重贬损。
刘德法官不尊重事实,此为严重的事实不清,系错误认定。
一审判决及“补偿决定”将地上附着物竹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认为不应予以补偿,并以此作为否定《乾盛司法鉴定意见》的理由之一,系错误认定。《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于2017年4月作出,当时竹建筑物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未受任何行政处罚,故《乾盛司法鉴定意见》对竹建筑进行评估完全合法合理。而《乾盛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以后,因被上诉人不认可评估价格,双方就评估价格,发生争议的情况下,2019年9月南屏镇政府方才对竹建筑作出《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所谓的处罚系“以拆违代拆迁”,行政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刘德法官不顾上诉人的反对,将不具有鉴定评估资质的普洱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作出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刘德法官认为普洱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系上诉人所推荐,不符合事实。在上诉人明确提出对结算单价持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后,以“双方对鉴定检材质各持异议”为由,认为“不具备司法鉴定委托条件”而退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上诉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定检材质的异议也不能构成鉴定不能。
6、刘德法官一审判决对明确需要补偿的部分景观设施以及经营性损失以上诉人对相关损失举证不能为由,而不予支持,颠倒了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也不符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P33-34页,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普洱竹博园附着物部分景观设施以及经营性损失给予补偿,又以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造成的损失,且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对上诉人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乾盛司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据保全;赔偿依据”的作用,其对于上诉人普洱竹博园地上附着物部分景观设施及预期收益等已经进行了鉴定评估,明确了价值,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刘德法官对于上诉人提交证据视而不见,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退一步,即便是上诉人举证不能,也是因被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或参照《乾盛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裁判。而刘德法官对损失赔偿不予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且属于法律适用明显、严重错误。
综上,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刘德法官作出的(2021)云08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且存在大量的歪曲事实、虚构事实的情况,涉嫌偏袒被告、枉法裁判。
申请人现依法举报,望纪检监察部门查清事实,给举报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调查结果,同时挽救这些珍贵竹种质资源,维护我们民营企业及员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当地已受益老百姓的合法利益,给云南、西南乃至整个东南亚大型丛生竹产业链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

此致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普洱亚洲竹藤博览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
身份证号:5327**********2416
电话:139*****0547
副总经理:丁梦涛
身份证号:5321**********0010
电话:180*****6798



2022年8月30日

2022-09-26

丁梦涛: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省高院已按照相关规定,指定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感谢你对云南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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