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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

关于五华法院有失公正的错判,对百匠公司 造成上千万经济损失,同时导致十多家小微企业, 走向破产死亡的事实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大法官:
我叫王芳,于一九八七年入伍,一九八八年三月随成都军区总医院赴老山野战医疗所参加对越作战,一九九九年因原单位撤销而选择干部复员到地方创业,为云南省重点优扶对象,复员到地方创业二十多年,一直勤勤恳恳,从不给国家政府添麻烦,有困难都是想方设法自己解决,我现为云南百匠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百匠公司同时还为退役军人及社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2005年年底亚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能力按期交纳完善“8.31”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需交纳的相关税费,经吴家营居民小组、亚龙公司、百匠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吴家营居民小组、亚龙公司终止1996年签订的联营合同,亚龙公司按360万元将昆沙路459号(现为普吉路)土地上的房屋、设备设施、生产线全部转让给百匠公司,2006年百匠公司与吴家营居民小组签订了用地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租用面积9.61亩,租用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 ;土地租金一年5500元/亩,每五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10%,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签订合同后我公司交纳了8.31完善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发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全部税费共计766487.12元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履行15年来,百匠公司又在该土地上先后投资了600多万元兴建厂房,购置设备、电力设施等进行生产运营,并引进了十多家小微企业。
2022年村小组以欠付青苗费为由将我公司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还土地,支付欠付租金。受疫情影响百匠公司只是延迟支付了部分费用(3万多元),且前任村小组长在任期间经济紧张时,百匠公司一次性付过两年的费用,村小组还出过书面证明,百匠公司提前付两年,以后百匠公司有困难可以延迟支付给村小组.而且到开庭时百匠公司并没有欠村小组任何费用。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2022)云0102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合同,百匠公司腾还土地,但对土地上的房屋处置、百匠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处理未作判决。
我公司认为五华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错误认定百匠公司未支付村小组“租金”。实际上百匠公司每年都是足额向村小组支付“租金”,所谓“租金”实为青苗补偿费,村小组出据的收据可证实;
2、错误认定百匠公司不履行合同。实际上自2006年合同签订以来,百匠公司已正常履约15年了,15年期间无任何纠纷诉讼;
3、五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错误的采用新法典705条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而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百匠公司已交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项费用,已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租赁合同,不适用新民典705条,五华法院应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50年”,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百匠公司与吴家营村小组订立50年的合同是合法合规的,五华法院不应判决解除合同。且当年根据8.31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税费的企业和个人昆明市有上千家,仅吴家营村就涉及10多家企业和个人,他们都和村小组签订了50年的用地合同,这样的判决可能导致村小组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违背商业道德引发更多的诉讼和维权。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五华法院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组织百匠公司与村小组双方进行调解,不顾由此会给百匠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是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公正的。
由于五华法院有失公正的错判,给百匠公司及十多家小微企业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巨大损失,主要如下:
1、百匠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0多万元的各项费用,找谁要?百匠7000多平方米的厂房怎么办?如何处置?百匠每年近百万的收益金怎么办?百匠公司直接损失1仟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谁承担?
2、解除合同还将引发十几家小微企业与百匠公司的诉讼,使十余家小微企业走向破产死亡。
3、同时也会造成在这百匠及十几家小微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社会人员近百人失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4、与吴家营村小组签订了50年的用地合同的10多家企业和个人面临跟百匠公司一样诉讼和结果,这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应盲目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而对历史遗留问题一刀切。
5、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已导致我公司的部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经签约的合同也不能正常履行,面临解约。
五华法院对此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仅仅因为百匠公司在疫情期间延缓支付村小组3万多元的青苗费一事、而判决解除合同腾还土地,不顾百匠公司会因此遭受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将导致十多家小微企业走向破产死亡,并引起更多的维权诉讼并导致近百人失业,这完全违背了中共中央政治局2022年7月28日会议精神,“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会议还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有失公平的判决会对我国发展经济带来十分消极的负面作用,现我公司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案号为(2022)云01民终10491号,恳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及时纠正五华法院不公平不公正的错误判决,捍卫法律尊严、保护老百姓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附件:1、五华法院判决书
2、百匠与村小组合同
3、关联小微企业名单
4、部分退役军人员工证件




云南百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138*****1009)
(136*****6559)
2022年9月4日

2022-09-07

王芳: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你反映的案件目前正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你的相关诉求可向二审法院反映,法院会依法公正做出裁判,请你耐心等待审理结果。 感谢你对云南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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