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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二审、再审法院认为:人地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大范围调整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2801.html
土地侵权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付XX名下的东阿县农地承包权[2011]第 1615060201700108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付XX在付一村有家庭承包方式土地2块,共计16亩,承包期限自 1999年 9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2019 年、2021年付一村两次调整土地,现付根成种植上述土地中的约1亩。二审、再审法院对付海生持有土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付一村大规模的土地调整事实进行了确认。
咨询投诉:
问题一:二审、再审“人地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大范围调整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未给出使用的法律条款,申请人请求山东省高院给出适用的理由和法律条文?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山东省高院给出未《土地承包法》作出判决理由和相关法律条文?
问题三:二审、再审的判决结果是否能够被其他类似时间所引用,并成为地方政府处理相关问题的理由?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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