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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控告书

法官滥用职权破坏营商环境---控告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

控告人:毕可成,男,身份证号:2301**********0833、
住址哈市南岗区崇德街17号2栋1502室。

被控告人:赵一民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控告事项:
赵一民法官承办(2016)黑0110民初6231号案件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

控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控告事实: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赵一民法官无视法律规定肆意剥夺公民诉讼权利以达到缺席审理故意违背法律支持原告全部虚假诉讼请求,做枉法裁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查封冻结控告人名下银行帐户全部资金,造成控告人2019年2月8日银行信用卡还款28万元逾期,直至2022年2月份截止产生银行欠款利息和逾期罚息15万元。控告人拥有的独栋商服楼原本已经出租的商服楼也被法院查封造成每年85万元租金损失的同时控告人原本极优质的银行信誉也一并被彻底践踏损毁!
由此控告人丧失一切经济来源而导致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全家六口人年迈的母亲、自幼智障的弟弟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依赖于亲朋好友的救济长达三年之久。控告人因成为“老赖”直接造成商业信誉丧失,控告人名下的企业黑龙江省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因无流动资金而最终破产。控告人被失信被执行人桎梏时至今日已长达5年之久则对控告人及全家人绝对是灭顶之灾,并且造成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已高达几百万元之巨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控告理由:
一、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1、原告华盛公司仅在立案时交纳50元诉讼费在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后未补交诉讼费的前提下赵一民法官就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2、原告华盛公司在2017年1月11日增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354923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被申请人在庭审时明确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400余万元,赵一民法官既没有要求原告补缴诉讼费,也没有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伪造法律文书做枉法裁判;
伪造(2011)香民一初字第226号案件送达回证违法中止案件审理最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将该案终结审理并归档。
三、违法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以缺席审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之前,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导致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2、原审卷宗中没有法院以邮寄等其他方式向被告毕可成,宝丰宾馆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等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书。
3、本案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5日做出(2016)黑0110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关于被告毕可成的户籍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但2018年9月12日原审法院才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毕可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后相差7天时间而承办法官在没有被告毕可成的户籍信息之前,而又是如何形成本案判决书的?
四、伪造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
(1)在本案判决书第14页中明确记载了人民陪审员的姓名为“齐蓉和裴翠琴”然而在2018年2月22日上午9时的《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十四页的人民陪审员签名却为裴翠芹。由此可见,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并不是真实的裴翠琴参与的开庭审理过程。
(2)在本案开庭笔录的第一页中记载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中,原告方华盛公司到庭人员仅为诉讼代理人秦向阳一个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在开庭笔录原告华盛公司出庭人员的签名中却出现了案外人秦靖智的签名。
(3)本案卷宗第53页--56页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同样出现了案外人秦靖智的名字。
五、缺席判决以达到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目的;
1、原告诉讼代理人秦向阳代理人的身份不合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违法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1)控告人毕可成系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并且从宝丰宾馆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可证实自2014年5月5日即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毕可成亦不是宝丰宾馆的股东。
(2)本案原告华盛公司即未提供任何能证实宝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毕可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证据。
(3)原告也未能提供证实毕可成为宝丰宾馆的实际经营人或负责人的证据。
(4)原告也更没能提供任何能够证实自然人毕可成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证据。
六、违法实施诉讼保全超标的3倍查封公民财产;
2018年9月5日本案判决书的判决金额为6309167元。主审法官赵一民2018年10月10日违法超标的3倍查封被告毕可成名下市值远超2000万元,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20号建筑面积为1012.94平方米1-4层独栋商服门市楼房。
七、造成无辜公民重大经济损失高达几百万元;
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禁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其次,规定产权无法分割的必要时法院应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查封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八、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
赵一民法官滥用职权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231号判决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226号裁定书、(2019)香执591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110民监19号民事裁定书。

控告人:毕可成
2023年 3 月 29 日



《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2016)黑0110民初6231号起诉书、诉讼费票据、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证明目的 :原告华盛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第二组证据:(2011)香民一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撤诉申请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法院特快专递、
证明目的:(2011)香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违法中止审理、原告2016年12月10日违法撤诉、违法送达被告邮寄单地址为原告华盛公司地址衡山路1号。

第三组证据:《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公告》、
证明目的:(2016)黑0110民初6231号案件剥夺当事人上诉、举证的权利。

第四组证据:《香坊法院开庭笔录2018年2月22日》《询问笔录2018年8月17日》《询问笔录2018年8月31日》、
证明目的:法官伪造证人证据。

第五组证据:(2017)黑0110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法官缺席审判。

第六组证据:(2016)黑0110民初6231之一民事裁定书、
证明目的:违法超标的查封毕可成个人财产。

第七组证据:香坊人民法院查封公告、(2019)黑0110执591号执行裁定书、(2019)黑0110执5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银行划扣信息、
证明目的:法院超标的查封毕可成个人财产及银行账户金额。

第八组证据:情况说明、(2021)黑0110民监19号裁定、
证明目的: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此判决(2016)黑0110民初6231号案件确实有错误,决定重审。

2023-03-31

毕可成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批示香坊法院认真核查研究,依法办理。现指派香坊法院主管副院长曹辉负责接谈。 座机8726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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